青海省农业厅出台了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

青海省农业厅出台了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

发布日期:2002-10-09 浏览次数:3831

最近,青海省农业厅发出“关于全省农垦企业改革和发 展的指导意见”(青农垦[2002]27号文),这个文件 对加快青海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, 现摘编如下:+ 一、新时期农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
(一)指导思想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 想为指导,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坚 持从农垦实际出发,以加快发展为主题,以提高农垦经 济效益和职工收入为目标,进一步深化改革,加快体制 和机制创新,调整优化经济结构,积极培育优势产业, 努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,提高农牧业现代化水平, 加速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,实现 农垦经济可持续性发展。+ (二)主要任务:把国有农牧场逐步建设成为农牧业产 业化及率先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,农牧业科技引 进、示范推广的中心。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国 有企业的战略调整和改组,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和竞相 发展的格局;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 垦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,形成比较完善的农牧业产 业化经营体制;基本实现政企分开、政企脱钩,建立比 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。+ (三)采取切实措施,增加职工收入,通过深化改革, 确定职工自主经营地位,调整产业结构,大力发展职工 家庭养殖业和种植业,加快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,不 断增加收入,使农垦职工尽快实现小康富裕的生活。+ 二、积极推进农垦企业改革+ (一)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,加快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,加速国有产权退出农垦企业经营领 域,合理配置资产,推动企业健康运行。+ (二)坚持和完善大场套小场的双层经营体制,坚持职 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,延长职工土地承包期,实 行三十年不变,逐步形成大场套小场、公司加农户的农 业经营体制。+ (三)在农牧场规模较大且集中的地区建立“母子公 司”体制,对农牧场进行公司制改造,实行专业化经 营、规模化生产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可建立国有控股公 司、参股公司或独资公司。具体采取何种形式,可根据 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,积极鼓励职工入股发展股份制企 业。+ (四)对长期亏损、扭亏无望及发展潜力较小的企业。 可依法破产,进行重组或拍卖、转让、转制。+ (五)农垦企业改制前形成的各类不良资产,要在企业 改制的过程中,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,依法给予妥善 处理。+ (六)远离城镇的农牧场,可结合实际在企业内设立社 区管理机构,行使管理职能。 (七)积极进行农牧场三项制度改革,切实加强内部管 理。农牧场的退离休人员要采取老人老办法、新人新办 法,收入与劳动成果及效益挂钩,农场及公司的经营者 要推行竞争上岗。今后农牧场要建立健全市场用工制 度,实行劳动用工聘任制或合同制,不再实行统一集中 招工安置的办法。
(八)农牧场的改革牵涉面广,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 益,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,一场一策,稳步推进,不搞 一刀切。要坚持“三个有利于”的标准,正确处理好改 革、发展与稳定的关系。+ 三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,发展特色经济+ (一)大力推进产业创新,充分发挥农牧场土地草场资 源优势,面向市场,突出特色,调整结构,优化布局, 提高质量。尤其要把做大做强畜牧业作为培育和壮大特 色经济的重大目标,加大投入,加快发展。围绕优势主 导产业和产品,依托现有机械,规模及技术优势,兴办 龙头企业,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,在3-5年内建 成具有农垦特色、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化工程和龙头企 业。实施退耕还林还草,搞好生态环境建设,促进农垦 经济可持续发展,从整体上提高农垦经济的竞争力。+ (二)积极推进“科技兴垦”战略。面向经济建设主战 场,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,引进和开发新技术、新产 品,加快科技推广示范,提高科技开发成果的转化率, 紧紧围绕提高农垦经济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,建立和完 善技术推广机构和工作机制,抓好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 关键技术的推广,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,积极引 进、试验、推广优良品种,积极发展良种产业,办好科 技示范园区。全面提高农垦企业的科技意识和自身素 质,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来武装农垦企业,真正 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。+ (三)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鼓励 职工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、农牧业 开发及市场体系、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小城镇建设,引导 鼓励职工及家属大力发展自营经济和家庭副业。加强政 策引导、协调和服务,放宽其使用农垦资源、生产设施 及用工收费等方面的限制,在生产经营、产品销售、资 金融通、法律保护、社会保障、信息咨询、技术培训等 方面提供各类服务,使非国有经济在促进整个农垦区域 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。+ (四)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。结合国有农场体制改革, 构建面向家庭农场,按市场机制运行,加快信息技术的 发展,在更广泛的领域内促进信息交流、互补优势,为 产前、产中、产后全过程提供服务的综合性、高效的服 务。农场现有服务组织,要改革工作机制,提高服务水 平和效率。鼓励集体和职工个人从事农业服务业,尽快 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体系。+ (五)进一步加大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,推进农垦经济 实现跨越式发展,农垦企业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, 打破地区之间,场区之间的界限,改善投资环境,吸引 内外资金及能人来办企业、搞开发,建立农垦全方位的 开放格局,促进农垦经济的快速发展。+ 四、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
(一)国有农垦企业的财产、土地和其它资源,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、归并、侵占和平调。农牧场土 地确权登记发证后实行依法经营,土地可以作为资产实 行土地使用权抵押。除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外,其他任何部门、单位均不得随意出 台对国有农垦企业的收费项目,农牧场的税制要严格执 行国家的税制政策,在税制改革前,任何地方不得擅自 加重企业税赋。同时,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、草场使用 权流转机制,按照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引导土地、草场 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。在不改变农业承包地使用性质的 前提下,允许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包、转让、互换、入 股等,盘活土地资产,搞好布局和调整,促进规模经 营,提高农牧业效益。+ (二)分离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,减轻企业负担。农垦 企业办的学校、公安等具有社会职能的单位,要逐步从 企业分离出来,交当地政府管理。企业所办的医院,逐 步实现企业化管理,按照新的管理运行机制,走向社 会,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营形式。
(三)对农垦养老保险统筹要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的范 围,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要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。职工医疗保险也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。 (四)农垦企业及职工应按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 参加失业保险,失业保险费自参保登记之日起缴纳。缴 费时间满一年以上,职工失业后,凭解除、终止劳动关 系的证明,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。未参加保险的职工, 直接进入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。+ 五、切实加强对农垦工作的领导
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垦工作的领导,把农垦企业的经济 发展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,搞好协调,并加强规划的 实施工作。切实落实对农垦企业的优惠政策,保护农垦 企业的合法权益。财政、计委、民政、交通、农业、畜 牧、水利、林业、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垦企业 的扶持力度,特别要重视和加强农垦企业的基础设施建 设。农垦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,进一步 强化宏观管理、指导和服务职能,重点搞好政策、规 划、示范引导,做好科技、信息、流通服务工作,为企 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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